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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33299号“Rimadesio”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10:20 阅读(

申请人因第8433299号“Rimadesi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790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RIMADESION”是申请人2008年创建的商标品牌,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的广泛使用已经被消费者所熟知,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2015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若该商标被撤销,将给申请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0005249号“RIMADESION”商标的防御商标。因防御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撤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原件见8433300号案件):1、申请人与新世界李阿姨签订的“RIMADESION”品牌家具销售合同、出门证、发货单;2、申请人与辽阳佟二堡夏雨签订的“RIMADESION”品牌家具销售合同、出门证、发货单;3、申请人与冯新签订的“RIMADESION”品牌家具销售合同、出门证、发货单;4、申请人合同编号为GI0372Z 号的“RIMADESION”品牌家具销售合同、出门证、发货单;5、申请人合同编号为GJ0156Z 号的“RIMADESION”品牌家具销售合同、出门证、发货单;6、申请人与盘锦邢雪飞签订的“RIMADESION”品牌家具销售合同、出门证、发货单;7、入库单;8、申请人“RIMADESION”品牌家具宣传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答辩理由及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9、销售合同;10、宣传单;11、包装箱照片;12、网页截图。
  我局将上述材料一并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6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准使用在第35类价格比较服务、投标报价、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7月21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使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适用的正当理由。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所谓商标公开的使用是指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而非商标权人的内部行为。所谓商标真实的使用是商标权人真实、善意的使用注册商标,而非为规避撤销而象征性的使用。所谓合法的使用是指商标使用行为不违法。所谓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注册商标在商业性运营过程中使用,其相关活动应当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从而形成商标上的商誉,发挥商标区分产源的商业性使用。
  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未显示时间,或时间不在指定期间,或显示产品为门扇、门套、垭口、咬口封边、五金、平开门等,并非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价格比较服务、投标报价、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的证据。综合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亦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综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8433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