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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阳”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0 09:40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7日对第27206445号“晨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1931770号“晨阳”商标、第11901208号“晨阳”商标、第1323047号“晨阳及图”商标、第16709366号“晨阳水漆”商标、第15042863号“晨阳水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同时,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晨阳”、“晨阳水漆”驰名商标权利,并且,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最后,被申请人明显具有囤积商标牟利、以及摹仿“晨阳”“晨阳水漆”系列商标创意、攀附申请人市场声誉,不正当利用“晨阳”系列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投入使用后,易误导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及“晨阳”系列品牌产生联想,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介绍及所获部分荣誉材料、报道;
  2、申请人部分关爱社会活动报道;
  3、申请人捐助材料;
  4、“晨阳水漆”商标使用材料及品牌宣传材料;
  5、“晨阳水漆”品牌所获部分荣誉及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材料;
  6、部分对“晨阳水漆”的报道;
  7、“晨阳水漆”部分广告发布情况及合同;
  8、“晨阳水漆”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9、与本案情形类似的相关决定书;
  10、被申请人工商档案及经营信息;
  1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部分商标档案及被模仿品牌介绍;
  12、第17755395号不予注册决定书、第16109923号无效宣告裁定书;
  13、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食品工业用果胶”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9年3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五由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第2类“皮革防水化学品、铜焊制剂、沥青油漆、铝涂料、乳胶漆”等商品上,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本案被申请人在第1类、2类等商品上共申请注册了三十多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多楽士”、“搜狐”、“清华雨虹”、“管家婆”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品工业用果胶;水玻璃(硅酸钠水溶液);活性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焊接用化学品、制革用油、皮革防水化学品、清漆、沥青油漆、防锈油、涂料”等商品均属化工类产品,在生产原料、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晨阳”、“晨阳水漆”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且关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等问题,我局已在前述焦点问题中予以综合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字号权的主张。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在先字号权的保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将“晨阳”作为字号在“食品工业用果胶;水玻璃(硅酸钠水溶液);活性炭;脱胶制剂(分离)”商品上经使用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申请人该主张不能成立。《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晨阳”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完全相同。此外,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23961477号“多楽士”商标、第27070527号“搜狐”商标、第31285832号“清华雨虹”商标等包含了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以牟利之目的。申请人的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消费者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