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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悦集团LONG YEA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09:5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8120号“朗悦集团LONG YEA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51639号“朗悦Long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08689号“LONGYEA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629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28526号“雅讯东方Yazon E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128430号“LiBO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中虽含有“集团”二字,但整体含义丰富,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项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朗悦”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朗悦”文字构成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申请商标为“朗悦集团”,而申请人名称为西安点点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者名义不符,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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