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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85099号“城环环卫”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09:4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5099号“城环环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34172425号“环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获奖荣誉、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心理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日光浴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城环环卫”与引证商标“环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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