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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果森林 BEIGO FORE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09:1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60606号“贝果森林 BEIGO FOR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33943号“贝果森”商标、第23523855号“贝森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线汉语字典查询资料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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