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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和众美”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09:0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3281号“嘉和众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1937328号“嘉和众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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