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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YE”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8:1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6587号“HO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1936号“荷月HOO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82097号“HOY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HOYE”与引证商标一英文识别部分“HOOYE”、引证商标二“HOYE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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