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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7:1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1381号“T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0052号“BETASEE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91584号“BETASEE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13267号“top及图”商标、第5091223号“TOP及图”商标、第5542839号“TOPCODER”商标近、第14847764号“TOP GREEN”商标、第29946787号“TOP EMPLOYER”商标、第29959167号“TOP EMPLOYER CERTIFIED EXCELLENCE IN EMPLOYEE CONDITIONS”商标、第29961689号“TOP EMPLOYERS INSTITUTE”商标、第31602734号“通信链TOP”商标、第31591757号“TOP网链”商标、第31580789号“TOP链”商标、第31488328号“TOP足球”商标、第29806443号“智慧影管TOP及图”商标、第23611339号“泰智品TZP及图”商标、第28208417号“TOPS及图”商标、第10444565号“TOOP”商标、第6866049号“尚意设计TOPDESIGN及图”商标、第10090132号“360To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十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十五、十八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十七、十九核定使用的设计研讨会、培训计划以及培训方法,以便通过加快全球商业活动的发展来提高客户满意度、技术研究、质量评估、材料测试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TOP”与引证商标三主要识别字母“top”、引证商标四“TOP”、引证商标六主要识别字母之“TOP”、引证商标十七“TOOP”、引证商标十九主要识别部分之“Top”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十七、十九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全部复审服务已经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八、十四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