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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哔哩哔哩”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5:0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19524号“哔哩哔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77689号“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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