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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 Camera”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4:0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372198号“Map Cam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45745号“M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照相机(摄影)”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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