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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神来啦”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9 13:25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2日对第30236885号“虾神来啦XIASHENLAIL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作,具有较强显著性,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550772号“虾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造成申请人“虾神”商标价值贬损,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综上,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
  2、荣誉证据;
  3、“虾神”商标使用照片及宣传照片;
  4、广告发布照片和广告发布合同;
  5、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6、申请人加盟店资料;
  7、仿冒申请人商标的资料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无知名度,且申请人提交的维权案例均未获得成功。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正当合法,未损害申请人的任何权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3、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4、制作安装合同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3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人员招收”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原则性规定不单独评述。
  争议商标指定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虾神来啦XIASHENLAILA”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虾神”,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寻找赞助;人员招收”服务上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