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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242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0:3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7242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3858号商标、第1593603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未续展,已处于无效状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热调节装置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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