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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夜源”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9 11:34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7日对第11890329号“秋夜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635719号“秋葉原CHOS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72048号“秋葉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13837号“秋葉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1048467号“秋叶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于2014年被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人及其“秋叶原”商标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复制申请人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秋叶原”是申请人独创的字号和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合法的在先字号权,同时,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字号及“秋叶原”商标的高知名度事实,依然在关联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显然具有“傍名牌”“搭便车”之故意。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若对争议商标维持有效并准予其继续使用,不仅抹煞了申请人在先付出的努力,还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不利于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全国经销网点分布表;
  2、申请人与北京、南京、重庆、东莞、沈阳等11各城市的经销合同;
  3、2003-2016年“秋叶原”电线电缆销售发票;
  4、申请人所获荣誉;
  5、(2017)苏0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
  6、商评驰字(2014)17号关于认定广东大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61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2014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线”商品上,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由深圳市秋叶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电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缆、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秋葉原”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主张,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时,已充分考虑其知名度因素,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文字整体“秋夜源”与申请人商号“秋叶原”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