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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guays”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9 10:49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5日对第23550642号“alguay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aluays”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aluays”商标近似。被申请人曾与申请人有业务来往关系,且双方地域相邻,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信息资料;
  2、购销合同;
  3、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内裤;卫生棉条;卫生巾”等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申请人“aluays包装袋”、“aluays20包装袋”美术作品著作权在2016年9月27日登记。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但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无在先注册商标,故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证据中的购买方非被申请人,且亦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购销合同中的购买方与被申请人有关联关系,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经查明,申请人在先登记的著作权作品为“aluays包装袋”、“aluays20包装袋”美术作品,本案中的争议商标“alguays”为普通英文字母商标,争议商标并未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申请人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