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亚盛YASHE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8:17 阅读()
申请人因第1734705号“亚盛YA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2914号决定,于2018年08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4年11月17至2017年11月1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决定复审商标在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票据;
2.印有复审商标的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2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02年3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2017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未显示复审商品,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4年11月17至2017年11月1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决定复审商标在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票据;
2.印有复审商标的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2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02年3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2017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未显示复审商品,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