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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龙”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7:38 阅读(

申请人因第7359663号“易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1773号决定,于2018年0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易龙广告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4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北京三正通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局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质证,申请人不予认可,且申请人经网络搜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信息,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交予申请人进行确认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主营品牌,被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且大量宣传推广。二、被申请人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力求扩大复审商标的社会影响力及知名度。三、复审商标作为被申请人的商号及商标经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大量使用与被申请人已建立一一对应的稳定关系。被申请人在2014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合作伙伴”网页截图;
  2、被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内部文件、公司员工名片、公司牌匾、宣传资料及销售PPT截图;
  3、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版本、相应发票及宣传资料;
  4、被申请人企业笔记本订制合同;
  5、被申请人广告伞购销合同及发票;
  6、被申请人网站空间维护续费合同;
  7、被申请人其他宣传产品(宣传折页、手提袋及台历印制等)印制发票;
  8、被申请人与各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资料;
  9、被许可人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金峪华府项目推广、销售代理合同》及发票;
  10、被许可人2013年签订的《金峪庄园项目前期策划与销售、推广代理合同》、发票及宣传资料;
  11、被许可人2014年签订的《滨江国际城销售、营销策划、整合推广代理合同》、发票、购房诚意登记表、项目宣传资料、购房特殊事项申表、项目结算销售佣金汇总表等;
  12、被许可人2015年签订的《金峪庄园二期销售目标任务书》、发票及宣传资料;
  13、被许可人2015年签订的《营销策划、整合推广、销售代理合同》、发票及宣传资料;
  14、被许可人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2017年弘康体育新城销售目标任务书》宣传资料;
  15、被申请人参与的其他项目宣传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注册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案卷进行了调阅,经核实,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其在复审程序中的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4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经纪、担保、代管产业、典当、不动产管理服务上。该商标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4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合作伙伴”网页截图、证据2被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内部文件、公司员工名片、公司牌匾、宣传资料及销售PPT截图均为自制形成的证据,未显示确切的形成时间。证据3策划推广合同、前期策划服务合同、发票及宣传资料或显示形成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证据4被申请人企业笔记本订制合同、证据5被申请人广告伞购销合同及发票、证据7发票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并不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证据6被申请人网站空间维护续费合同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联系。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被申请人分别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湖南易龙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长沙易龙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易龙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许可使用期间分别为2016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201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201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为无偿使用,在案附有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予以佐证。证据9金峪华府项目推广、销售代理合同显示桃江县金江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湖南易龙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金峪华府房地产项目”的营销策划、广告策划和销售等有关事宜,合同首页显示有“易龙”商标,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委托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受托代理销售该项目的物业达到98%时乙方人员撤出销售现场之日止,该份合同有发票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证据10金峪庄园项目前期策划与销售推广代理合同显示桃江县金江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复审商标被许可人长沙易龙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供前期策划、后期销售代理、推广等服务事宜,合同约定销售期限涵盖于三年指定期间内,该份合同附有发票及宣传资料在案予以佐证。证据11滨江国际城销售、营销策划、整合推广代理合同显示新丰县勇辉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广州市易龙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提供滨江国际城营销策划、销售代理、整合推广等服务事宜并附有指定期间内的购房特殊事项申表及显示有广州易龙广告、广州易龙地产字样的宣传页等在案予以佐证。证据12金峪庄园二期销售目标任务书显示桃江县金江置业有限公司与复审商标被许可人长沙易龙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原销售合同基础上订立销售目标任务,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并附有易龙地产字样的宣传页面在案予以佐证。证据13营销策划、整合推广、销售代理合同、证据14弘康新城销售目标任务书显示澧县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复审商标被许可人长沙易龙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体育新城项目提供营销策划、整合推广、代理销售服务,并对销售目标进行了约定,合同形成时间均在指定期间内,并附有易龙团队人员名单、发票及附有“易龙地产”字样的宣传页在案予以佐证。虽然上述部分合同中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但均显示了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商号“易龙”,鉴于该“易龙”商号与复审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因此,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对“易龙”商号的使用可以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综合以上证据8至证据14结合证据15宣传页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在2014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服务与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综合被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以外的其余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7359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