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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道益”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7:36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145795号“黄道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091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5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持续大量使用,并不存在被申请人所称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在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以来,前所有人深圳玉宝记投资有限公司和申请人企业一直将其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且对复审商标履行了注册人应尽的义务,该品牌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销量良好。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授权使用书;
2、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书;
3、企业投资人证明;
4、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使用证据;
5、通过赞助足球赛进行广告宣传、公司广告、报纸宣传、黄道益官网广告;
6、社会责任及媒体报道;
7、公司荣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其与复审阶段证据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谓的获授权使用复审商标的公司均系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故其提供的证据为申请人与复审商标前所有人之间形成的文件,缺乏证明力,不应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在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佛山市海纳百川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提出申请,经我局审查于2014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8月6日。2016年2月20日,复审商标转让至深圳玉宝记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6月6日,复审商标转让至香港黄道益医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对复审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部分核定使用商品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091号决定。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由证据1、2可知,复审商标原所有人深圳玉宝记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贵州黄道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道益医药有限公司使用“黄道益”商标;证据4为自制证据,服务协议缺乏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其真实履行情况,照片未能体现时间、服务对象、服务范围;证据5-7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5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持续大量使用,并不存在被申请人所称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在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以来,前所有人深圳玉宝记投资有限公司和申请人企业一直将其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且对复审商标履行了注册人应尽的义务,该品牌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销量良好。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授权使用书;
2、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书;
3、企业投资人证明;
4、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使用证据;
5、通过赞助足球赛进行广告宣传、公司广告、报纸宣传、黄道益官网广告;
6、社会责任及媒体报道;
7、公司荣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其与复审阶段证据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谓的获授权使用复审商标的公司均系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故其提供的证据为申请人与复审商标前所有人之间形成的文件,缺乏证明力,不应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在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佛山市海纳百川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提出申请,经我局审查于2014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8月6日。2016年2月20日,复审商标转让至深圳玉宝记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6月6日,复审商标转让至香港黄道益医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对复审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部分核定使用商品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091号决定。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由证据1、2可知,复审商标原所有人深圳玉宝记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贵州黄道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道益医药有限公司使用“黄道益”商标;证据4为自制证据,服务协议缺乏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其真实履行情况,照片未能体现时间、服务对象、服务范围;证据5-7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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