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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高科XINHUAGAOKE”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8 15:5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26979号“新华高科XINHUAGAO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454号商标、第1266894号商标、第5771528号商标、第26584593号商标、第1388726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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