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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凤双喜LONGFENGSHUANGXI及图”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8 15:49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27日对第12505346号“龙凤双喜LONGFENGSHUANGX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国内最大炊具生产基地之一。申请人及其“双喜”商标经使用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65395号“囍DOUBLE HAPPINESS”商标、第1781092号“福太太双喜FUTAITAISHUANGXI”商标、第3565400号“双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部分、含义相同,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关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明知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双喜”商标的存在,多次摹仿抢注申请人“双喜”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同时扰乱了正常的的社会经济秩序,并将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资料;
  2、申请人企业介绍;
  3、申请人广告宣传、参加展会、产品销售、所获荣誉等商标使用及知名度证据;
  4、在先案件裁定书;
  5、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中山市亚太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5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非电动搅拌机,非电力压力锅(高压锅),铁锅,陶制平底锅,茶具(餐具),保温瓶,晾衣架,拖把,成套杯、碗、碟,非电加热的火锅”商品上。2018年7月2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现被申请人张昌银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非电力压力锅(高压锅),玻璃碗,陶制平底锅,瓷器装饰品,饮用器皿,水桶,盆蝶擦洗刷,牙刷,牙签”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日期,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电力压力锅(高压锅),保温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非电力压力锅(高压锅),饮用器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销售场所、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双喜”、“囍”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文字“双喜”,且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然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其在本案中援引该规定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属于该规定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并且,申请人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受损害。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法通则》第四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另行评述。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