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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之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8 14:5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2062号“般若之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3、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对申请人相关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般若”为佛教术语,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于法无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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