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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竹三姐妹”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4:39 阅读(

申请人因第3219143号“松竹三姐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71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三字[2019]第Y000712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从市场上了解到情况,复审商标并未被真实、公开、合法的实际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调阅,被申请人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经营的“佳木斯市向阳区三姐妹冷面馆第一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门店照片打印件;
  3.餐具照片打印件;
  4.淘宝网页面截图;
  5.产品外包装袋。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6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自助餐馆”服务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1月6日。2018年4月25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且营业执照显示商号部分为“三姐妹”,非复审商标“松竹三姐妹”;证据2、3门店及餐具照片,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4、5为相关商品的淘宝网销售页面截图及商品包装袋,为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而非在本案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且证据形成时间无法确定。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3219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