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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儿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8 14:3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8877号“妮儿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84517号“好妮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报道、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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