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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MO 100+”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8 14:3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4568号“NuMMO 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其在先“NuMMOs”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35027号“Nu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食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读字母组合”NuMMO”与引证商标“Num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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