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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R TAVORN”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8 13:54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5日对第9881733号“TVR TAVOR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TVR”商标于1999年进入中国市场,经过多年推广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符合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恶意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
2、申请人TVR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商标连续使用的证据材料;
4、申请人TVR产品出口中国证明;
5、泰国乳胶协会开具的证明;
6、申请人产品出口至中国的销售情况;
7、申请人广告宣传情况;
8、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
9、争议商标注册人的企业信息公示。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宁波华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7类合成橡胶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亦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我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注册已逾五年。依据前述条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TVR”商标在天然乳胶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申请人未能就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提供充分证据;本案中亦考虑到争议商标注册至今已长达六年,申请人未能就争议商标的使用造成市场混淆提供充分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事实理由,我局对于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驰名保护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TVR”商标于1999年进入中国市场,经过多年推广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符合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恶意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
2、申请人TVR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商标连续使用的证据材料;
4、申请人TVR产品出口中国证明;
5、泰国乳胶协会开具的证明;
6、申请人产品出口至中国的销售情况;
7、申请人广告宣传情况;
8、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
9、争议商标注册人的企业信息公示。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宁波华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7类合成橡胶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亦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我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注册已逾五年。依据前述条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TVR”商标在天然乳胶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申请人未能就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提供充分证据;本案中亦考虑到争议商标注册至今已长达六年,申请人未能就争议商标的使用造成市场混淆提供充分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事实理由,我局对于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驰名保护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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