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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爱达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3:32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180715号“仁爱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374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3月30日至2018年03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以下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
  1、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包括教育机构图片、学生家长感谢信、培训材料、宣传页、学生照片、微信朋友圈广告投放第三方服务合同、无锡市梁溪区关工委文件、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相关宣传资料、被申请人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等);2、被申请人购买办公用品的清单及发票;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9日申请注册,2013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函授课程;教育;培训;寄宿学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译制;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学校(教育)”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相关宣传资料、无锡市梁溪区关工委文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培训材料、相关宣传页等证据尚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在上述服务及与之类似的函授课程、寄宿学校、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学校(教育)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尚未能就复审商标在译制、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使用提供有效证据,且该两项服务与培训等服务亦非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前述两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译制、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1118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