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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高手”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8 13:3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6440号“功夫高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45830号“功夫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钻头(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器人(机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功夫高手”与引证商标“功夫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理由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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