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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LIKE”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0:4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280893号“喜欢LIK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362号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5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真实使用,已形成众多使用证据,因较迟收到撤三决定书,时间仓促,申请人将在法定期限内补充更加充分的使用证据材料。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一、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3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8月21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服务上。
二、经查,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2、申请人与晋江市安海镇讯威百货商行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书》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案件审理阶段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证据1为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2可以证明申请人许可晋江市安海镇讯威百货商行销售复审商标产品,但在无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定该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书的实际履行情况及有关产品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因此,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5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真实使用,已形成众多使用证据,因较迟收到撤三决定书,时间仓促,申请人将在法定期限内补充更加充分的使用证据材料。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一、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3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8月21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服务上。
二、经查,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2、申请人与晋江市安海镇讯威百货商行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书》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案件审理阶段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证据1为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2可以证明申请人许可晋江市安海镇讯威百货商行销售复审商标产品,但在无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定该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书的实际履行情况及有关产品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因此,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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