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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3930号“孝悌 XIAOT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
发布于 2020-02-18 09:43 阅读()
申请人因第7603930号“孝悌 XIAOT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0681号决定,于2018年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复审商标相关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江门市江海区昊贤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及被授权人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原件形式):
1、申请人资格证明;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江门市江海区昊贤科技有限公司资格证明;
4、《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
5、《房屋租赁合同》;
6、电费、物业费收据;
7、商品出库单、收据、发票;
8、《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9、店铺和商品陈设招牌;
10、宣传册;
11、制作宣传册、店铺内展板、广告条幅收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9年8月7日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个人用电风扇、灯光遮罩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3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4试验报告涉及商品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此证据本案不予采信。证据2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江门市江海区昊贤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证据7载有复审商标的申请人出库单、收据原件形成时间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内,结合申请人提交的5、6、8、9、10、11商铺门头招牌、产品照片、委托他人制作孝悌系列宣传用品收据原件等证据,已形成初步证据链可证明申请人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灯”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灯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复审商标相关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江门市江海区昊贤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及被授权人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原件形式):
1、申请人资格证明;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江门市江海区昊贤科技有限公司资格证明;
4、《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
5、《房屋租赁合同》;
6、电费、物业费收据;
7、商品出库单、收据、发票;
8、《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9、店铺和商品陈设招牌;
10、宣传册;
11、制作宣传册、店铺内展板、广告条幅收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9年8月7日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个人用电风扇、灯光遮罩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3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4试验报告涉及商品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此证据本案不予采信。证据2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江门市江海区昊贤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证据7载有复审商标的申请人出库单、收据原件形成时间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内,结合申请人提交的5、6、8、9、10、11商铺门头招牌、产品照片、委托他人制作孝悌系列宣传用品收据原件等证据,已形成初步证据链可证明申请人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灯”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灯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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