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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he hu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09:31 阅读()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06093号《关于第5183093号“荷花he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27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崔英豪(即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与增值税发票金额并未完全相互对应,但上述证据相结合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此外,考虑到商标法设置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故崔英豪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智鑫科技公司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荷花牌四色油墨,据此可以认定崔英豪在指定期间内在“印刷油墨”商品上对诉争商标(即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印刷合成物(油墨);复印机用墨(调色剂)”商品与“印刷油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类似,为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印刷油墨;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印刷合成物(油墨);复印机用墨(调色剂)”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染料;颜料;食物色素;防腐剂;天然树脂(原料)”商品与“印刷油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崔英豪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故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荷花牌四色油墨,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印刷油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印刷合成物(油墨);复印机用墨(调色剂)”商品与“印刷油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类似,为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印刷油墨;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印刷合成物(油墨);复印机用墨(调色剂)”四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另外,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在“鞋染料;颜料;食物色素;防腐剂;天然树脂(原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五项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印刷油墨;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印刷合成物(油墨);复印机用墨(调色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崔英豪(即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与增值税发票金额并未完全相互对应,但上述证据相结合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此外,考虑到商标法设置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故崔英豪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智鑫科技公司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荷花牌四色油墨,据此可以认定崔英豪在指定期间内在“印刷油墨”商品上对诉争商标(即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印刷合成物(油墨);复印机用墨(调色剂)”商品与“印刷油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类似,为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印刷油墨;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印刷合成物(油墨);复印机用墨(调色剂)”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染料;颜料;食物色素;防腐剂;天然树脂(原料)”商品与“印刷油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崔英豪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故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荷花牌四色油墨,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印刷油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印刷合成物(油墨);复印机用墨(调色剂)”商品与“印刷油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类似,为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印刷油墨;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印刷合成物(油墨);复印机用墨(调色剂)”四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另外,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在“鞋染料;颜料;食物色素;防腐剂;天然树脂(原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五项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印刷油墨;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印刷合成物(油墨);复印机用墨(调色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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