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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文创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7:5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8499号“要看文创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04199号“要看”商标、第25680533号图形商标、第34621326号“要看文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要看文创”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要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设计方面的培训;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教学;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电影摄影设备出租;演出;电影摄影棚服务;演出用布景出租;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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