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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宝熊猫”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7:0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15503号“中宝熊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86399号“中视熊猫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呼叫、构成、含义上完全不同,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易区分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商业宣传使用,已形成了相对稳定使用的市场秩序,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宝熊猫”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中视熊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汽酒;青稞酒;黄酒;烧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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