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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 Galaxy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6:0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31463号“Data Galaxy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923263号“GALAXY 及图”商标、第25053352号“数据星河 Data Galaxy 及图”商标、第22259335号“数据星河 Big Data Galaxy 及图”商标、第22259389号“Big Data Galaxy”商标、第24162066号“数据星河 Big Data Galaxy 及图”商标、第24162585号“Big Data Galaxy”商标、第6133156号“GALAXY”商标、第12146887号“GALAXY”商标、第15567069号“GALAXY 及图”商标、第16795312号“盖乐世 Galaxy”商标、第20001816号“P 及图”商标、第14497697号图形商标、第14497535号“微光集电 及图”商标、第13708479号“家度科技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设计、视觉效果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四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Data Galaxy”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GALAXY”、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Data Galaxy”、引证商标三至六字母部分“Big Data Galaxy”、引证商标七、八文字“GALAXY”、引证商标九文字部分“GALAXY”、引证商标十字母部分“Galaxy”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中央处理器(CPU);网络通讯设备;光盘(音像);照相机(摄影);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航海天线;便携式气体探测器用的测量及记录仪器;移动电话;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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