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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妈咪”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6:1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8737号“熊孩妈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有第14984166号“熊仔妈咪 XIONGZAIMAMI 及图”商标、第34068204号“熊熊妈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发音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熊孩妈咪”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熊仔妈咪”、引证商标二文字“熊熊妈咪”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袜;帽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围巾;手套(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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