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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 NEIGHBO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6:1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63180号“cover NEIGHBO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02987号“COVER及图”商标、第17117963号“卡芙尔 C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4、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属地域差异巨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养老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馆、济贫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识读字母组合“COVER”,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