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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 LIANGZ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16:3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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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第9432603号“量子 LIA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724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计数器、测量器械和仪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使用,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案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难以证明其证据的有效性,复审商标在“计数器、测量器械和仪器”部分复审商品上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可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异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的许可备案受理通知书及备案通知书;2、标示复审商标的测量仪产品图片;3、标示复审商标的《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于2019年9月5日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广西南宁万网电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1年5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2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数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于2018年12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南宁市微硬软件开发工作室名义下,即本案被申请人。目前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原注册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于2015年3月19日至2022年12月13日期间许可南宁市爱立伟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使用许可于2016年5月24日经商标局予以备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原注册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案证据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经审理查明可知,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于2015年3月19日至2022年12月13日期间许可南宁市爱立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原注册人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2显示复审商标标示在测量用商品上。证据3显示被许可人于规定期间内与多家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开具了对应的销售发票。该部分合同及发票中均显示了复审商标的测量仪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于规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测量器械和仪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该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原注册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计数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测量器械和仪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计数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943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