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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O”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10: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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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17]第0000008457号《关于第8480328号“KIK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225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商标局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京行终451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1、被诉决定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予以审查,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被诉决定存在超范围评审的情形,违反法定程序。
2、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未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17]第0000008457号《关于第8480328号“KIK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225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商标局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京行终451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1、被诉决定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予以审查,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被诉决定存在超范围评审的情形,违反法定程序。
2、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未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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