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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nel”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6 09:5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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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0844197号“cpane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934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提供的在2015年01月24日至2018年0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希派诺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0844197号第38类“CPANEL”注册商标,原第1084419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名的电子通信行业公司之一,复审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包装箱图片;2、装箱单;3、获奖证明;4、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获得授权经营电子通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且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括信息传送等电子通信服务,故被申请人不具备电信市场准入资格。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电子公告牌商品、液晶显示屏等商品的使用资料,非复审服务。获奖荣誉未体现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真实有效的进行了使用,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检索资料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0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于2013年07月28日核准注册。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01月24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一致。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随意性较强,证明力较弱。证据2装箱单显示的是液晶显示屏等商品,非本案核定服务。证据3部分获奖证明未在指定期间形成,且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4系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使用。综上,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0844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