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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频道”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10 12:0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134026号“卡通频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358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35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在2015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2、民事判决书;
  3、信用卡、合格证吊牌、门店商标标识、商品照片;
  4、交易明细及淘宝宣传。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包括商品图片、门店图片以及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答辩,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均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26日申请注册,2015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5年1月6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佛山市童言童语服饰有限公司使用,因此,佛山市童言童语服饰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可以视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但是申请人并未提交佛山市童言童语服饰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仅凭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68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东莞市虎门小咚呱服装店向本案申请人支付货款,该判决还载明此货款是申请人以“卡通频道”的名义于2014年7月26日至2015年4月22日期间向被告供应童装商品所产生的货款,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童装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由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童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童装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使用。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服装、童装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313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