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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7:1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9800号“S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34434号“sanrenxing S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辅导(培训)、教育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均可识读为字母“SR”。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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