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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师傅”商标之争初见分晓

发布于 2020-01-06 13:51 阅读(

现在的网红餐饮可谓比比皆是,从喜茶到答案茶,从西贝莜面到鲍师傅……但是网红也有烦恼,商标纠纷就是一个绕不过的话题,今天要说的就是鲍师傅糕点的商标。
 
近日,北京市东城法院对一起因“鲍师傅”商标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北京佳文佳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西贡雨小吃店在其经营的店铺使用了“鲍师傅”文字,侵犯了原告对“鲍师傅”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6.5万元。

 




都是注册商标 谁是真正鲍师傅?
 
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其通过受让获得了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的专用权,在店面招牌、产品标牌及包装袋上均使用了“鲍师傅”商标。
 
被告佳文佳乐公司、西贡雨小吃店销售的糕点制品与原告产品相似,并且在店铺的门头、柜台、包装袋上均使用了“鲍师傅”文字,该标识与原告商标相同。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要求二被告赔偿30余万元。
 
二被告认为自己使用的商标,是来源于北京易尚餐饮管理公司的注册商标。庭审中,二被告答辩称,其使用的“鲍师傅”文字是对第17899096号注册商标文字部分的合理使用。并称原告的“鲍师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第30类糕点等,而二被告从事的是糕点现场制作销售,提供的是餐饮服务,故是在第1789909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餐饮服务范围内合理使用的“鲍师傅”文字,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双方都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谁才是真的鲍师傅?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经营的店铺所销售的糕点类商品属于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被控侵权的“鲍师傅”文字与涉案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排列方式上一致,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别,属于近似标识,构成对原告“鲍师傅”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对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佳文佳乐公司、西贡雨小吃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5万元。
 
以上的商标维权案是胜诉了。不过,目前“鲍师傅”店铺共有五十多家,然而全国名头为“鲍师傅”的店铺却达上千家。面对如此之多的山寨,维权之路依旧漫长。
 
商标被无效“鲍师傅”之争初见分晓

 
小知还了解到,最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项判决:在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行政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鲍才胜公司认为北京易尚的商标与其持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因此先后两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希望宣告后者持有的商标无效。后经审理,北京易尚公司持有的两件“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被无效。北京易尚公司不服裁定,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两起诉讼。其中一案,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北京易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的案例,小知想说现在的品牌在企业的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已经成为企业参与竞争的软实力。只有前期保护好商标、布局好商标,才能让品牌的未来发展没有后顾之忧,“鲍师傅”的维权案例,给予了我们足够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