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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2174号“CELINE LE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4 15:27 阅读()
异议人:色丽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发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色丽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发现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41202174号“CELINE L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CELINE LEI”,指定使用于第18类“动物皮;仿皮革;钱包(钱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70948号“CELINE”、第31997609号“CELIN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行李箱;旅行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02174号“CELINE LE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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