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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解决的策略

发布于 2021-11-24 15:09 阅读(

一方面,完善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都要求深入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加强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与诉讼相比,调解具有非对抗性、高效率、低成本、保密性强、专家介入、有利于维护合作关系和实现双赢等优点。目前四川省已成立了三家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化解,将侵害商标权纠纷化解在正式诉讼前,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为人民群众多元化解决纠纷提供平台,为四川地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然而,当前商标权纠纷调解机制还处于发展阶段,存在缺乏配套法律制度体系和管理政策、稳定的财力支撑、调解队伍稳定性不足等问题。笔者认为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商标权纠纷调解机制:
 
第一,嵌入司法确认机制,保证调解工作完成。由于调解机构属于民间组织,调解协议不具执行力,对侵权人无有效制约手段,调解结案率并不理想。为避免侵害商标权纠纷主体在履行调解协议方面产生矛盾,互不信任的问题,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机构应当联系人民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第二,加强对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机制的财政支持。由于调解收费标准较低,且为了调解业务的拓展也不宜提高收费标准,为此建议加强对商标权纠纷调解机制的财政支持,将调解工作经费在政府财政中单独列支,明确调解员经费、补贴和调解机构补助经费,确保调解员的薪酬待遇和调解机制的高质量运行,吸引高质量人才加入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员队伍专业性和稳定性。  
 
第三,激发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由于调解员薪资待遇不足以留住专业调解人才,且调解案件劳务费过低,不足以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导致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难以开展,建议通过提高调解案件劳务费以及对于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给予人事聘用方面的优待等方式,激发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各种调解资源的合力。
 
另一方面,常态化开展商标权保护知识宣传。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为此可以组织专门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商标权宣传活动,以促进社会公众对商标权相关知识的了解,提高社会对商标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此外,商标协会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开展常态化的商标权保护知识宣传,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运用新媒体,例如可以依托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创作与商标权保护相关的短视频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