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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类型分析

发布于 2021-11-24 13:26 阅读(

根据侵权方式的不同,本文样本库主要包含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侵害商标专用权产生的纠纷和销售侵害商标权商品产生的纠纷两种纠纷形式。
 
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侵害商标专用权产生的纠纷。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发现本案例中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被告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和错误认识。在此类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人所主张的抗辩事由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趋势。被诉侵权行为人除认为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同类(或不类似)不构成商标侵权外,还以正当使用、权利冲突、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等抗辩事由主张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2018)川0191民初3541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规定,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是指将该标识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而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在于彰显商品来源和生产者,其目的仅仅出于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特点的目的,是为了区分该系列白酒的不同款式,是一种叙述性、描述性的文字使用,且并未刻意强调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两者可区分度明显,该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权。
 
销售侵害商标权商品产生的纠纷。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发现本案例中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被控侵权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产品。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个要件:客观要件是指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即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常的商业买卖、合理的交易价格取得所销售的产品;主观要件是指销售者应当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销售产品系侵权产品。在实践中,法院通常还会着重审查销售商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如果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则也不能支持构成合法来源抗辩。例如,利惠公司诉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2019)川0191民初10687号]一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就客观要件而言,根据被诉侵权商品吊牌上记载的产品信息以及各方对于生产商的一致意见,能够认定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添翔公司,系由添翔公司生产;就主观要件而言,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上标注了完整规范的产品信息,与注册商标一致,从外观看属于由正规生产厂家合法生产的产品,且沃尔玛提交了与添翔公司签订的《供应商协议》,其中约定添翔公司须保证所供商品未侵犯任何商标权,因此能够认定沃尔玛公司在取得被诉侵权产品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知道所售商品系侵权商品。综上,沃尔玛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