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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71267号“蓝希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2 15:31 阅读(

  异议人:杭州悦萱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冠豪
  异议人杭州悦萱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冠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5371267号“蓝希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蓝希芸”,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15932号、第40356086号“希芸”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希芸”,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71267号“蓝希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