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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案件有哪些类型
发布于 2021-11-18 16:20 阅读()
第一类: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商评委提起的复审案件。(1)驳回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依照《商标法》第34条规定申请复审。(2)不予注册复审。被异议人对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依照《商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申请复审。(3)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依照《商标法》第54条规定申请复审。(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不服,依照《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申请复审。
第二类:直接向商评委提起的复审案件。无效宣告申请。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第45条第1款,直接向商评委对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的其他职责还包括:依法在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申请案中认定驰名商标;依法参加商标评审案件的行政诉讼。
第二类:直接向商评委提起的复审案件。无效宣告申请。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第45条第1款,直接向商评委对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的其他职责还包括:依法在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申请案中认定驰名商标;依法参加商标评审案件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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