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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经纪合同解除之司法大数据解密
发布于 2021-11-18 08:22 阅读()
在《经纪合同报告》中,我们选取了艺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高发的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浙江省以及江苏省2015-2020年度的典型案例(下称“样本数据”)进行了数据统计及分析,现列举经纪公司相关的解约要点数据与读者分享如下:
(一)公司率先提出解约的案件数仅为艺人率先解约案件数的一半
我们发现,选择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手段的艺人经纪合同案件中,公司率先提出解约的案件数量仅为艺人的一半。也就是说,相比艺人群体而言,公司更愿意维持双方的合同关系。其动力主要在于两点:第一,对于头部艺人而言,通过合约使艺人继续留在公司,可避免艺人跳槽至竞争对手,从而增强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第二,维持合约继续履行的成本较为可控,通常仅为艺人的基本生活费或保底分成款。
(二)相较于艺人而言,公司更倾向于通过直接起诉方式解约
从判决文书内容来看,经纪公司率先提出合同解除的案件中,仅有22.64%的案件是以事先发函的形式提出的解约,相比艺人高达78.30%的案件通过诉前书面告知的形式进行解约,经纪公司对于在诉前单方发函至艺人要求解除合同一事明显相对持较为保守的态度。
公司就发函解约事宜保守行为背后的逻辑是:发函解约行为正当合法化的基础在于发函方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存在与否往往也是艺人经纪合同审理的焦点之一。一旦发函人不享有解除权,则该发函行为本身即构成违约行为,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免径行发函构成违约,公司往往会出于控制违约风险的考量而直接诉请解约。
(三)相较于艺人而言,公司违约解除的案件数较少,但成功率为半数
相比艺人高比例诉请违约解除(73.58%)及违约解约成功率(79.49%)而言,在经纪公司率先提出解约的案例中,仅有4个案件法院认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经纪公司违约解除案件数占比仅为7.55%,其中法院最终判决合同解除的案例为2个,占比50%。
该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由于经纪公司作为艺人经纪合同提供方且合同中一般对于经纪公司义务的约定相对模糊,故经纪公司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违约方的概率远低于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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