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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管辖该如何规定
发布于 2021-11-15 14:26 阅读()
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为了生产经营,而对产品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等的行为,由该产品制造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不清楚制造地的,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销售地的法院受理。
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且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由使用该专利方法者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没有经权利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别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专利权共有人没有经过别的共有人同意,就同意别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使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受委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受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可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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