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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13835号“贵族格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5 09:46 阅读(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品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国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品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3613835号“贵族格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族格调”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4456862号“贵族品质百岁山”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获准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39250号“水中贵族”、第10992057号“特尊贵族”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13835号“贵族格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