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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29406号“湘小苹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2 15:27 阅读(

    异议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静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陈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829406号“湘小苹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湘小苹果”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演出;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54032号“苹果”、第801880号“APPL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网络视频节目制作;培训”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被异议商标且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6281188号、第167363号“APPLE”商标、第307810号、第348417号“苹果”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29406号“湘小苹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