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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是否需要申请注册具体商品名称

发布于 2021-11-08 11:23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3号)第五条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 的认定问题: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由如上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可知,公检法认定构成“同一种商品”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国际分类》中名称相同的商品;二是《国际分类》中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需要结合商品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是否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相关公众是否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等多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该司法解释可知,第二种判断相同商品的标准比第一种更加复杂,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如果《区分表》中已经存在申请人需要重点保护的核心商品项目,建议选择具体规范商品名称,以便对商标刑事犯罪行为予以更加精准、更加严厉的打击。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形成全社会共识,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亦在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商标申请人应当顺势而为,夯实自己的权利基础,对商品统称及需要重点保护的核心商品及时选择具体商品项目申请注册,全方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